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越美(塞内加尔)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815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越美(塞内加尔)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6〕4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越美集团有限公司在塞内加尔独资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越美(塞内加尔)纺织品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500万美元,其中以现汇出资350万美元,实物出资150万美元。经营期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提花布、刺绣布及其他各类针、纺织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国内其他部门的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塞内加尔使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