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株式会社日本新思的批复
(商合批〔2006〕817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北京新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日本合资设立株式会社日本新思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新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日本公民新田忠在日本东京合资设立“株式会社日本新思”。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6000万日元(约合53.45万美元),其中北京新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5400万日元(约合48.1万美元),占90%的股份;日本公民新田忠出资600万日元(约合5.35万美元),占10%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软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外围设备及软件设备的进出口,构筑网络及提供相关服务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日本大使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