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批准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航空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商产批〔2006〕65号)
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7年2月5日前,在上海海关、北京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西安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瑞士、荷兰、瑞典、日本、泰国、以色列、新西兰出口飞机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23070991、CF34系列、CF6系列、CFM56系列、JT8D系列、JT9D系列、PW2037、PW4000系列、RB211系列、TRENT556、TRENT772B TRENT892、V2525-D5),惯性导航仪(海关编码:9014200011,型号为465020-0303一0312、465020一0303一0316、HG115OBD02、HG105OBD02、HG105OBD06、HG105OBD05、HG105OBD07)的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