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在森林资源管理系统
开展对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林资综函[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严格按照中央部署,围绕重点领域,抓住主要环节,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扎实有效巩固治理成果,确保中央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林发明电[2007]22号)的精神,现就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检查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治贿发[2007]1号文件的要求,本次检查评估应围绕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评估:一是组织动员情况;二是查找问题情况;三是分类处理情况;四是问题整改情况。
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国家林业局的部署,结合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确定本次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内容为:林地征占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发证和检查三个方面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组织动员情况、查找问题情况、分类处理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二、检查评估的考核指标
对林地征占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发证和检查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的考核指标,除了中治贿发[2007]1号文件中提出的有关指标外,依据不同项目内容的特点,还需增加以下考核指标:
(一)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
1、是否按照《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本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公示,明确了办事程序;
2、公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139号文的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