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6〕808号)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关于增加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本金的请示》(中国化工〔2006〕30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现汇200万欧元对其在香港设立的“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总投资为4.02亿欧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