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批准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的批复
(商产批〔2006〕61号)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7年1月30日前,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卢森堡、冰岛、荷兰、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马来西亚、以色列、尼泊尔、新加坡、泰国、越南、菲律宾、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日本、美国出口飞机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CFM56系列、CF6系列、PW4000系列、RB211系列和JT9D系列)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产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