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继续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产品研发活动的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商务部制定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确定;高新技术产品参照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技术产品目录》确定。
(六)对外设计咨询。
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 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保障境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二)符合《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国内紧缺的资源、能源供需矛盾。
(三)有利于增强国家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重点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1、资源回运费用。
具有境外资源开发资质的企业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铁、铜、铝、铬、锌、锰、钾、镍、钴等矿产资源,林木、渔业等非矿产资源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问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矿产资源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3、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4、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
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当年每派出l名劳务人员,补助2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