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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2)制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4)承办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7.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3)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4)做好档案的鉴定和统计工作,按规定向属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8.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履行职责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应培训。

  三、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9.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质量要求、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10.安全生产监管档案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组成。

  (1)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包括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立法相关材料、会议材料、安全统计分析材料、信访材料、行政复议材料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材料等。

  (2)执法检查材料,包括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处理决定等执法文书材料以及相应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材料等。

  (3)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包括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材料,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材料,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定审批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材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材料,职责范围内要求的各项管理工作备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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