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经商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5.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