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额有关问题的意见
(商办法函[2006]76号)
海南省商务厅:
你厅《关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核定投资总额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公司法》和《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我部在审批该类公司时,只批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不核定投资总额。
二、为解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贷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同意参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核定该公司的投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