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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鼎美国公司变更国内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鼎美国公司变更国内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6]443号)


安徽省商务厅:

  《关于转报安徽省宁国中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的请示》(皖商合字[2006]57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鼎美国公司”的投资主体由安徽宁国中鼎密封件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宁国中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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