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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商合批〔2007〕379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关于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请示》(中国石化外〔2007〕25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受让后,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重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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