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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林办发〔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深化对《条例》发布与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
  《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法规,其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政府施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义深远。各地各单位要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实抓好,真正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将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条例》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推动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全面谋划,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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