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不合格。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按照《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
化妆品卫生规范》组织生产,导致化妆品本身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不良反应。例如,部分化妆品违法添加激素,导致消费者发生激素依赖性皮炎。
(三)部分美容院化妆品引起消费者不良反应后,美容院未及时停用问题化妆品并引导消费者到正规医院就诊,而是擅自为消费者提供治疗服务,导致消费者不良反应进一步恶化。
(四)标签标识说明书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选择化妆品不当或使用不当,引起了化妆品不良反应。
三、措施和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按照监测要求继续做好2007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要做好对监测点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化妆品不良反应诊断和监测工作质量。
(二)各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监测点的联系,及时了解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充分发挥监测资源和信息的作用,将监测工作与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以监测信息和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为线索,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中布置的化妆品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美容院使用化妆品的监督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虚假夸大和医疗宣传等违法行为,避免因宣传误导使得消费者选择或使用化妆品不当而引起的不良反应。
附件:1. 各监测点不良反应报告情况
2.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病例年龄分布
3.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病例类型分布
4.引起不良反应化妆品分类情况
5.斑贴试验阳性的化妆品分类情况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各监测点不良反应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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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点 │报告例数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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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320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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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198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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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245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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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85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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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长征医院 │116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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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93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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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87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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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77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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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68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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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48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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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2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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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7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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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 │2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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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96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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