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
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06年全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宾馆饭店、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部工作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除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结果。我部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8号)要求,组织督查组,于2006年7月18日至7月31日对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湖北、广东、广西、福建、宁夏、陕西、江苏、内蒙古、辽宁及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本次共检查供水单位16303家,其中,市政水厂2713家,自建水厂3877家,二次供水单位9713家。
(一)市政水厂。所检查的2713家市政水厂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0.5%;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93.9%、90.6%和88.9%;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95.8%和80.8%,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98.4%和98.0%;水源卫生防护区、水质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分别占89.7%、71.7%和90.3%;具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的占81.6%,持有涉水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84.0%(见附表1)。检测市政水厂水源水1925份、出厂水2361份、末梢水5749份,合格率分别为75.3%、85.0%、92.4%(见附表2)。
(二)自建水厂。所检查的3877家自建水厂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67.3%;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83.6%、74.6%和69.8%;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84.0%和52.2%,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85.1%和83.9%;水源卫生防护区、水质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分别占72.2%、46.7%和70.3%;具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的占49.1%,持有涉水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4.4%(见附表1)。检测自建水厂水源水1298份、出厂水1541份、末梢水1476份,合格率分别为80.0%、77.5%、82.0%(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