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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三、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组织成立保安行业专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研究、分析人才需求,提出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要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探索建立保安专业紧缺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参与合作的保安服务企业要充分依托职业学校进行新职工的培养和在职职工的培训,积极与职业学校签订人才培养培训合同,优先录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并积极参与职业学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保安服务企业有责任为合作学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和学生见习、实习,并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的报酬。

  四、各地教育、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指导方案》和《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组织有关学校积极实施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在教学中,要重点突出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内容。实施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文化课程的统一考试。要把毕业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主要依据。要支持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等灵活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积极引导职业学校将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支持和帮助实施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保安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学生每完成一项教学与训练项目或课题后,适时组织相应职业(岗位)、工种的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公安机关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发保安相关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施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聘请保安工作一线的管理人员等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

  六、各级教育、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对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实施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改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和训练条件,支持教师培训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保安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职业学校培养培训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等,在经费安排上要向承担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和专业倾斜。相关职业学校要优先保证紧缺专业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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