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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厅〔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实施专业骨干教师培训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重要内容和主干项目。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现就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任务与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进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15万人,其中,国家级培训3万人,省级培训12万人,为中等职业学校造就一大批专业理论水平高、实践教学能力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双师型”优秀教师和一批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

  经过培训,参训教师的教学能力进一步增强,树立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了解课程和教学改革方向,掌握相关专业教学法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具备初步的课程开发能力;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比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关键技能,经过国家级培训的要在原有基础上获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了解现代企业生产状况、技术水平、用人需求信息,熟悉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操作规范,加深对学校教学和企业实际联系的理解。

  二、培训对象条件与遴选

  参加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的对象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骨干教师,品行端正,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曾获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优先考虑。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人选,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并负责资格审查。参加省级培训的教师人选,由市(地)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并负责资格审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培训机构要对参训教师的资格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商推荐部门进行调换。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推荐教学一线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资格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完善工作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对于遴选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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