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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金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金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7〕371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变更金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主体请示》(中核计发〔2007〕1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主体之一的“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国核海外铀资源开发公司”。变更后,中国国核海外铀资源开发公司持有60%的股份,北京中兴金源科贸有限公司持有40%的股份。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你公司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责成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新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尼日尔使馆经商处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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