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批复
(商合批〔2007〕369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
《关于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请示》(粤外经贸合字〔2007〕2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港元;(约合897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38.99亿港元(约合49987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