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驻日本办事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6〕573号)
吉林省商务厅:
《关于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在日本设立办事处的请示》(吉商合作字〔2006〕7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在日本岐阜县设立办事处。
二、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是:代表公司管理在日本的研修项目和研修人员;代表联系、洽谈合作项目;代表公司处理研修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办事处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日本使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