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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油长城钻井美国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油长城钻井美国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53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中油长城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美国子公司的请示》(中油外字〔2006〕39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油长城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休斯敦设立"中油长城钻井美国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0.5万美元,所需资金境外自筹,不从境内汇出。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提供钻井、修井、回井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和相关设备材料贸易等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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