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变作风,热情服务,培育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要增强服务意识,了解和关心台胞投资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和掌握台胞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阵地前移。要针对台胞反映较多的台资企业土地使用问题、加工贸易企业通关问题、台胞在大陆生活应享有的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问题等,提出具体的工作思路和解决方案。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针对当前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并纠正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提出整改意见。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开创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
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部门,落实在队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对所辖系统、所管领域的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深入研究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努力完善工作制度与措施,对一些涉及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敏感问题,要善谋对策,防患于未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关心和督办台胞投诉案件,加大工作投入,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台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为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创造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环境
目前,解决大陆台胞投资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调解和行政协调。其中运用较多的是司法程序和行政协调。从今后发展趋势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依法办事是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当前要重点推动两方面工作:
1.适时修订
《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
《实施细则》。一是针对两岸经济关系的新特点和新形势,对台湾同胞的投资主体、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便利化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二是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反映较多的台商转投资等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研究解决办法。
2.认真清理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议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涉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确保涉台立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