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促进了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商务部统计,贸易方面,从1979年至2006年,两岸间接贸易额从每年不足8000万美元增长到1078亿美元;两岸间接贸易总额累计达6036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累计达1025亿美元,大陆从台湾进口累计达5012亿美元。祖国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贸易伙伴、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台湾是祖国大陆的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七大出口市场、第五大进口市场、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地。投资方面,截至2006年12月31日,累计批准台资项目71847个,实际使用台资金额439.1亿美元。台胞投资大陆对于推动大陆经济增长,促进大陆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台资企业遍布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涉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多数台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两岸经济交流形成了以投资带动贸易,贸易促进投资,制造业稳步发展,服务业逐渐融合,产业链不断延伸的经济合作格局。
2.依法调处办结了一大批台胞投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
《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1995年至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1941件,结案1233件,结案率63%。据初步统计,2002年以来,各地累计调处台胞投诉案件10966件,已办结9526件,平均结案率为86.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政府也审理或调处了一批台胞投诉案件。
3.初步建立了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国务院台办充分发挥在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上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职责。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执行
《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研究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措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机制,重点解决了一批有影响的台胞投诉案件,确保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4.重视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二十多年来,从国务院部委办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作为对台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开展
《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认真解决台胞在大陆投资经营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创造全社会重视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