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务院台办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一是设立专责机构。1995年5月,经国务院分管领导批准,在国务院台办所辖“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机构;2000年5月,经中央批准,国务院台办经济局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处。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紧密配合新时期对台工作的总体部署,2005年7月中央批准国务院台办设立投诉协调局,专司台胞权益保障协调工作,体现了中央对台胞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做好建章立制工作。2001年建立了重大台商投诉案件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依法妥善处理台商投诉案件。2002年建立了台商投诉统计制度,并修订了1995年制定的《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规范了投诉协调工作。2005年11月,建立了台商服务和台商合法权益保障联系人制度。2007年1月,国务院台办推动建立了台商权益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国务院台办正在进一步修订《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规范涉台投诉工作。三是认真处理重大台胞投诉案件。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成立投诉协调局以来,注重加强与有关涉台部门的工作配合,认真依法处理了一批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台工作的特殊性。截至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台办投诉协调局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件728件,已结案628件,结案率86.3%。四是积极与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开展合作,共同促进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与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国务院台办与上述各党分别建立了台商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平台。国务院台办投诉协调局分别与其建立了日常联系与工作机制,并就台商合法权益保护事宜进行了有效合作。双方先后于2005年11月、2006年9月举行了两次工作会谈,就台胞关心的权益保护问题达成了多项共识。
3.各地方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各地方认真贯彻
《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
《实施细则》,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各地方负责同志经常就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做出批示,不少负责同志亲自主抓该项工作,亲自领导许多涉台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一些台胞投资集中或对台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保护台胞投资的地方性法规。福建、浙江、广东、四川等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台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台胞投资保障条例或本地区贯彻落实
《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办法,规范本地区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此外,各地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部署,采取各种措施,狠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
《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注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主动关心台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台胞投资和台资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