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部门各地方依法行政,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1.国务院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具体工作,努力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商务部高度重视台胞投资权益保障工作。1987年以来,原外经贸部(商务部前身)受国务院委托,先后牵头草拟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议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
《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台胞投资大陆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2006年下半年,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活动的通知》,指导全国商务系统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联合检查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同年,商务部还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全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建立了外资投诉中心,受理和解决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地政和矿政方面加大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为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公安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涉及两岸特别是针对台胞的刑事犯罪活动,为台湾同胞来大陆经商创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简化手续、拓宽渠道、规范管理等加强台胞服务工作,为两岸交流交往以及台胞在大陆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对台商进行税收征管,优化面向台商的纳税服务,加强依法纳税宣传工作,认真解决台商关心的税收问题,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国家工商总局在企业注册登记上为台商提供规范、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开展台商在大陆商标申请的注册和保护工作,保护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积极支持对台经贸合作,改善通关环境,为台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为台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保证了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渠道顺畅,从而增强了其在大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此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服务对台工作大局,为切实保护台胞合法权益,也都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配套的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