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开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531号)
大连市外经贸局:
《关于大连开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日本设立“开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大外经贸发〔2006〕29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开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日本独资设立“开明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1000万日元(约合8.6万美元),以现汇出资。经营期限为3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处理系统的开发、销售及咨询;信息处理机器、电子机器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日本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