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防雷产品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第十四条 已通过认定的防雷产品发生与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公布信息不一致的变更情况,相关单位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证明,经信息产业部确认后更改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已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防雷产品及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公布的认定信息,并通报违反规定的情况: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文件的;
(二)违反自我声明承诺事项的;
(三)产品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强制认证未通过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用户投诉或质量事故的;
(六)违反认定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凡被撤销认定信息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泄露被检产品技术秘密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检验机构对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第一批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检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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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容量 │ 检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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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系│一端口单相交流浪│ T型:In≥60kA │YD/T 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
│统用浪涌保│ 涌保护器 │ H型:In≥40kA │ 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 │
│ 护器 ├────────┤ M型:In≥15kA │YD/T 1235.2-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
│ │二端口单相交流浪│ L型:In≥5kA │ 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测试方法 │
│ │ 涌保护器 │ │ │
│ ├────────┤ │ │
│ │一端口三相交流浪│ │ │
│ │ 涌保护器 │ │ │
│ ├────────┤ │ │
│ │二端口三相交流浪│ │ │
│ │ 涌保护器 │ │ │
│ ├────────┼────────┤ │
│ │一端口直流浪涌保│ H型:In≥5kA │ │
│ │ 护器 │ L型:In≥2kA │ │
│ ├────────┤ │ │
│ │二端口直流浪涌保│ │ │
│ │ 护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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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网络浪│平衡线浪涌保护器│ In≤1kA │YD/T1542-2006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SPD│
│ 涌保护器 ├────────┤ 1kA〈In≤3kA │ )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
│ │同轴线浪涌保护器│ 3kA〈In≤10kA │ │
│ ├────────┤ 10kA〈In≤20kA │ │
│ │以太网接口浪涌保│ 20kA〈In │ │
│ │ 护器 │ │ │
│ ├────────┤ │ │
│ │控制接口浪涌保护│ │ │
│ │ 器 │ │ │
│ ├────────┤ │ │
│ │数据接口浪涌保护│ │ │
│ │ 器 │ │ │
│ ├────────┤ │ │
│ │天馈线接口浪涌保│ │ │
│ │ 护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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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安单元 │ YD/T 694总配线架 │
│ │ │YD/T 1329-2004通信设备过电压过电流保│
│ │ │ 护用集成电路型保安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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