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标准符合性认定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实行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印发(第一批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检验目录见附录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通信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科技司管理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日常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报科技司。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验机构负责依据标准符合性认定技术方案实施标准符合性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章 标准符合性认定程序
第十条 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表(见附录2),应当由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四) 生产企业的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 防雷产品介绍,包括产品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书(中文)等内容;
(六) 符合国家行政许可或国家认证认可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标准符合性认定:
(一)申请单位自主选择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验机构,以委托方式向检验机构申请抽样检验;
(二)申请单位向通信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和检验报告;
(三)管理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管理办公室将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审定。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