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实行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知
(信部科[2007]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通信网的防雷安全管理,保证通信网络及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信息产业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信部规[2006]553号)、《关于落实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安全检查责任的通知》(信部科[2006)719号)和《信息技术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办法》(信部科[2006]540号)要求,部决定对通信网络及通信系统使用的防雷产品(简称“通信防雷产品”)实行标准符合性认定。请按《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结果是通信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对防雷产品的选型依据,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设备采购中,选用经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进入通信网的防雷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规范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技术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办法》(信部科[2006]540号)、《
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信部科[2004]463号)、《关于落实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安全检查责任的通知》(信部科[2006]7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检测、试验,确认防雷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认定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通信网上使用的防雷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的要求,电信运营企业应选用经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