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在爱尔兰设立Aerdragon Aviation Partners Ltd.的批复
(商合批〔2006〕610号)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关于在爱尔兰成立中外合资飞机租赁公司的请示》(中航材〔2006〕1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Sinefinair B.V.和Lishui Aircraft Leasing Limited在爱尔兰合资设立“Aerdragon Aviation Partners Ltd.”。该境外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5000万美元,其中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2500万美元,占50%股份,所需外汇通过人民币购汇方式解决;Sinefinair B.V.以现金方式出资1250万美元,占25%股份;Lishui Aircraft Leasing Limited以现金方式出资1250万美元,占25%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开展飞机、发动机经营租赁业务,代表第三方管理飞机、发动机资产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你公司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