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需科目由各省人事部门为主,商省级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登记统计管理制度。各施教机构负责登记、统计学员参训情况,于培训班结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煤炭行业"653工程"学员培训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五)及总结报告报省"653"办公室,由省"653"办公室分别报省人事部门和行业"653"办公室。省"653"办公室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1月20日和12月20日分三次向行业"653"办公室报送本省培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六)。平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报送有关情况。参训学员的信息将在中国煤炭工业网、人事部政府网站及中国继续工程教育网等媒体上公布,以供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查询、考核。
第十五条 "653工程"培训证书发放。由省"653"办公室根据上报的《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登记表》,填写由行业"653"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报省人事部门确认学时学分并加盖公章后,返回省"653"办公室统一发放。专业科目的学习不得低于48学时。
第十六条 取得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在申报和参加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举办的行业职业资格认证时,可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 "煤炭远教网"是"653工程"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培训平台。"煤炭远教网"的会员企业可享受"653工程"的免费培训;同时可为本省其他煤炭企业提供"653工程"的有偿培训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办好高级研修班。高级研修班是对行业拔尖人才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形式,由行业"653"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可以申报培训项目或承办。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653工程"非煤优质教育资源。煤炭行业所需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技术等领域知识更新培训,由省"653"办公室征求煤炭企业意见,报行业"653"办公室协调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对"653工程"培训收费的管理。施教机构对外培训收费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所有收费项目须报行业"653"办公室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人事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切实保证"653工程"经费。各煤炭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提取,在经费安排上向"653工程"倾斜。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向"653工程"投入,赞助"653工程"的教材编审、新技术推介、培训项目研发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653工程"的领导。各省应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培训指标任务的完成。"653工程"的实施情况应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专业技术人才晋职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认真开展检查评估和总结表彰工作。全国和省级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对"653工程"的各项和各阶段工作要组织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培训教材、施教机构、授课教师和送培单位开展阶段性和全面性的评优评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