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种用稻谷出口配额的批复
(商贸批〔2006〕243号)
四川省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安徽省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申请2006年稻种出口配额的请示》(川商贸〔200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北流市农科所申请种子出口配额的请示》(桂商贸报〔2006〕11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请杂交水稻种子出口配额的请示》〈皖商贸管函〔2006〕45号)文均悉,经审核,同意安排四川种用稻谷出口配额1900吨、广西种用稻谷出口配额4000吨、安徽种用稻谷出口配额700吨。请按规定做好配额二次分配工作,并将结果抄报我部(外贸司)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