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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
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一年多来,通过各地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阶段工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检查验收。但近期个别地区违法采矿行为又有所抬头,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国土资源部已组织力量进行严肃查处。这表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为认真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意见,切实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切实搞好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切实搞好整改。凡是整顿工作不彻底或存在死角的,要采取得力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进行彻底整治。同时,要进一步做好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动态巡查,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对所有矿区都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要着力维护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出现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

  三、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关闭矿山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关闭矿山工作的安排,密切配合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并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关闭矿山,各地要按照工作程序,由电力部门及时切断电源,公安部门及时清缴爆炸物品,防止其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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