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者有违法嫌疑的,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海关不得放行货物。

  第十九条 除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外,海关应当对用于双方交流的原产地证书核查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从巴基斯坦进口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将货物运输目的地变化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确认后,将原产地证书正本返还进口货物收货人。

  第二十一条 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展览并且于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售往中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进口时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一)该货物已经从巴基斯坦实际运送到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展出;

  (二)该货物已经实际卖给或者转让给中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

  (三)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由展览举办国立即发运至中国;

  (四)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上述展览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并且提供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的证明文件。

  本条中“展览”是指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商贸、农业或者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展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