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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报告有关情况的函


  (一)完善与民族地区的干部交流制度

  1.结合民族地区对干部的培养计划,商务部有计划地接收民族地区同志到我部挂职锻炼,为地方干部提供熟悉商务政策、锻炼工作能力的平台。

  2006年,商务部接收了2名少数民族地区副司级干部挂职锻炼。2007年初,商务部又根据中央“三部委”安排接收3名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其中2名副司级。

  2.按照中央组织部选派第五批援藏干部的统一要求,商务部计划于2007年选派3名援藏干部,其中司局级1名,处级2名。此外,2006年商务部还选派1名处级干部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挂职任副局长。

  3.本着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选派通过驻外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的民族地区干部赴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作锻炼。2006年以来,我部已从民族地区选派了36名同志到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作。

  (二)加强对民族地区商务人才的培训工作

  1.作为“人才强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部从2006年起,将利用三年的时间,分层次、分级别、多形式地将全国民族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轮训一遍。通过培训,普及商务知识,宣讲商务政策,促进民族地区商务干部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同时,还将加强对民族地区商务领域从业人员的培养,实现商务从业人员培养与商务事业发展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密结合。

  2.应民族地区要求,举办各种针对性、实效性强的业务培训班、研讨班。2006年,商务部先后举办了“走出去”业务与政策综合培训班、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培训班、商业网点规划研究培训班、加工贸易政策及业务培训班和边境贸易政策与管理培训班,得到了民族地区学员们的一致好评。

  3.在商务部主办的国外培训项目中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才培养力度,商务部每年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选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的优秀中青年领导干部参加国(境)外培训项目,并在赴国(境)外培训团组的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2006年,商务部邀请8位民族地区干部参加了地方商务厅局长国外培训班,取得很好的效果。

  今后,商务部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要求,紧紧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和“兴边富民”行动,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我国商务事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研究促进民族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开拓创新,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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