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8月、9月,中哈(萨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中吉(尔吉斯斯坦)经贸合作委员会、中乌(兹别克斯坦)经贸委员会、中塔(吉克斯坦)经贸委员会例会分别召开。商务部积极推动我边境地区企业与毗邻国家企业沟通和联系,开展项目合作,带动新疆等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为推动解决云南省在与缅北林业、矿业合作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商务部部领导先后两次率团与缅方举行政府间磋商,解决了云南省边境地区600多名过境伐木采矿人员被扣问题,与缅方建立起中缅林业、矿业合作磋商机制,维护了中缅经贸合作大局,确保了云南省民族地区对缅经贸合作有序、健康发展。
4.举办各种类型的博览会,拓展民族地区对外经贸合作渠道。商务部与新疆、广西、云南、吉林等省区紧密配合,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一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东北亚贸易投资博览会以及各种在境外进行的商品、工程和技术展览会等活动,推动民族地区企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企业开展经贸洽谈、建立业务联系。
5.组织国外企业到民族地区进行商务考察和洽谈。2006年以来,商务部组织部分日本企业考察内蒙古投资合作环境,并联系组织20多家韩国企业先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举行采购和投资洽谈活动,达成对韩出口4100万美元、合资成立销售公司等合作意向,受到民族地区的热烈欢迎。
(三)积极为民族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提供资金、项目支持
1.拨付区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从2000年起,商务部商财政部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设立区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2006年共拨付区域资金10亿元人民币,其中拨付5个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约2亿元。这项资金对民族地区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商务部将商财政部,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促进民族地区外经贸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2.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全面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开发区发展。商务部向国家开发银行择优推荐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省级开发区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在未来五年内,分别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区位条件优越、发展潜力大的省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改造等项目各提供150亿元人民币的政策性贷款,其中包括南宁、拉萨、乌鲁木齐、石河子、银川和呼和浩特等六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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