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实施“万商西进工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内容。尽快修订出台《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抓紧制定中部崛起的具体政策措施。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
3.对民族地区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给予政策倾斜。为支持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我部对中、西部地区企业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主要包括:(1)中、西部地区经营机电设备为主的外贸流通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上年的出口额标准为3000万美元,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0万美元标准;注册资本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万元标准。(2)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西部地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万元人民币标准。(3)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4)对于需向在毗邻国家承揽的经济合作项目派遣劳务人员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给予一年期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5)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标准可降低10%。
2006年,商务部共赋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家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赋予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及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1家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赋予35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其中,新疆6家,内蒙古5家,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家。
4.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对民族地区报送的、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将研究给予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民族地区的林业企业加强对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给予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