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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江苏省常州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江苏省常州市
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27号)


江苏省中医药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常州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的请示》(苏中医政〔2007〕22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省专家并邀请上海市、浙江省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发〔2003〕64号)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常州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常州市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标准,据此,现批准常州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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