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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吉峰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吉峰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494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我公司法律责任人的请示》(太平发〔2007〕11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李吉峰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喻爱民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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