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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包括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管理主要是报送各地和中央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或落实查处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中央企业总部一定要高度重视调度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按内容认真编写说明、填报表格,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并严格按时上报。

  (二)接到本通知后,要将宣传贯彻《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的情况、安排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等进行汇总,于6月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孙栋梁电话:010-64463004(带传真)

  附表: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3.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表

  4.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表1.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填报单位: 2007年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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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自查 │       │                │                               ┃
┃                  │   │  自查隐患  │     已自改隐患      │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
┃                  │自改 │       │                │                               ┃
┃                  │   ├───┬───┼───┬───┬────────┼───┬───────────────────────────┨
┃      行业和领域       │企业 │   │其中: │   │   │   其中:   │   │            其中:             ┃
┃                  │   │   ├───┤   │   ├────┬───┤   ├────┬───┬────┬──────┬──────┨
┃                  │   │隐患 │重大隐│隐患 │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率│隐患 │落实资金│落实责│限期整改│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监控措施┃
┃                  │   │   │患  │   │   │    │   │   │    │任  │    │      │      ┃
┃                  ├───┼───┼───┼───┼───┼────┼───┼───┼────┼───┼────┼──────┼──────┨
┃                  │(个)│ (条) │ (条) │ (条) │(%) │ (条) │(%) │ (条) │ (万元) │ (条) │ (条) │  (条)  │  (条)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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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小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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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煤矿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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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煤矿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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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小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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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生产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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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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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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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色金属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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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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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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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烟花爆竹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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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施工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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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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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力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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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企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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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矿商贸部分)小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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