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
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
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管辖
根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根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