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G冠城”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91号)
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履行股改承诺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冠城”)相关股东会议批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起的9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不少于32,259,582股,不高于35,485,540股G冠城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