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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研院校、技术公司及服务于行业的各类社会科研、技术机构的项目申报,可通过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或是与行业内研究成果应用单位合作申报。
  第十六条 各归口单位对申报奖励项目提出申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推荐。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项目征集结束后,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结束后7日内,将通过审核项目在有关网站进行公告。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受理期。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行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部分优秀项目进行审核后,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等级的意见。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等级。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建议等级。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对奖励委员会确定的行业奖励项目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受理期。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并安排颁奖。
  奖励办公室对奖励委员会确定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报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推荐项目持有异议,应在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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