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期货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发明创造;
(二)推动证券期货行业发展进步的技术、业务创新;
(三)支持证券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对市场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标准和方法论;
(四)得到推广应用的证券期货行业科技转化成果;
(五)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工程项目;
(六)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产品,对推动市场发展发挥良好作用的成果。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1、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2、已获行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3、存在知识产权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第八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奖奖项。
一等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或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作用,或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作用,或经实践验证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专项奖用于奖励对市场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奖项的设置根据行业科技实际需要设置。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的优秀获奖项目可以作为行业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候选项目。
第九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在授奖数量、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原则上不得突破:
一等奖设2项,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设5项,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设10项,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各专项奖授奖数量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情况设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形式
第十条 设立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奖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