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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
  把好农村商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防止不合格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是保障农村商品市场质量安全的第一关口,是做好农村商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主要应当抓好以下主要工作:(一)全面推行农村商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健全完善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特别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经营,必须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前置审批规定,始终坚持先证后照;要加强对申请食品经营者资质条件的实地审查,严格核对申请登记项目,对达不到卫生标准和资质标准的,坚决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已进入市场的,要全面建立经济户口,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经济户口管理方式方法,为全面实施商品市场各项监管制度打好基础。(二)强化后续监管,坚决将达不到资质标准经营主体的清出市场。加强对农村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进入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实施动态监管。一是做好“年检”工作,特别要针对食品经营和农资经营特点,制定具体“年检”管理办法,每年结合“年检”,对食品和农资经营主体经营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二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和体系建设,并按照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实施严格监管;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市场经营主体市场退出管理机制,实施市场禁入“黑名单”制度。对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清出市场的经营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示,防止不法者异地再次进入市场。
  三、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商品入手,采取全面部署,重点突破的方式,不断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规范农村商品市场交易行为。要求农村市场商品经营者全面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确保货源质量安全、渠道合法,追溯有据;二是支持和鼓励商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等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等新型购销方式,提高和保障商品供应质量。二是实施商品分类监管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应根据商品品种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度的不同,确定不同时期重点监管的商品和监管办法,实施重要商品品种备案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食品质量安全自检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进货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测,防止不合格商品再次进入市场;四是加强对重点监管商品监督抽检。确保重点监管商品安全监测抽查总体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五是建立健全不合格商品招回、退市制度,加强不合格商品的退市监管。健全和完善经营者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强制退市相结合的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对抽查检测中发现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不合格食品,要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对退市后的商品加强监管,防止已退市的不合格商品变相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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