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以股抵债股份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243号)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风华高科实施“以股抵债”方案的申请》(风华股呈字[2006]5号)收悉。鉴于你公司2006年10月20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你公司股东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公司”)代控股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集团”)以定向回购(以股抵债)方式解决风华集团占用你公司资金问题,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风华集团、银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银华公司以其持有的你公司2000万股股份代风华集团冲抵风华集团所欠你公司债务,属于纠正风华集团占用你公司资金的过错行为。同意你公司注销银华公司持有你公司的、用以代风华集团抵偿你公司债务的2000万股股份。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股份注销和变更登记等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完成股份注销事项10个工作日内将完成情况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