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7]43号)
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你们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们因定向发行股份而累计持有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43345.3071万股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2.81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