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暂时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批复
(银监复[2006]232号)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暂时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请示》(民银发[2006]6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同时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高执字第87—1号的裁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以保全资产为目的,暂时持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150万股股权。
二、你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将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向股市。
三、你行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自取得上述股权之日起两年内将该抵债股权予以处分。在此期间,如有新情况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