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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评估工作,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制定本复核方案。
  一、复核目的和原则
  (一)复核目的
  1.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候选示范区的质量,对省级评估进行复核。
  2.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推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引导社区中医药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二)复核原则
  1.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复核与改进相结合,促进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复核人员职责和权限,约束、激励其行为,确保复核活动的有效性。

  二、复核对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的要求,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合格后推荐的候选示范区。
  三、复核方法
  国家级复核与省(区、市)评估协调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相关地级市负责根据《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对候选示范区全面审核评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只选择关键性指标进行复核。
  已经获得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在原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指标》中的第一部分不再复核。
  (一)复核方式
  直接复核和间接复核相结合。
  (二)资料来源及收集方法
  直接复核:包括查询工作记录、病历记录、财务档案,现场观察、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以公开明查的方式进行。
  间接复核:包括现场观察、拦截调查、体验式购买服务等,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
  (三)复核对象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2个。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复核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区,复核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候选示范区推荐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3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复核专家组根据候选示范区上报材料随机抽取(其中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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