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6]2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你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请示》(新农信联筹[2006]2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新农信联筹[2006]4号)、《关于提请个案核准田海舟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新农信联筹[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
二、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三、该联合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住所为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35号。
四、核准玉素甫·哈斯木的理事长任职资格,阿不都的主任任职资格,谭建新、热甫卡提·努热合曼的副主任任职资格。同意玉素甫·哈斯木、阿不都、田海舟、李文祖、陈海力、任建江、丁明勤、王海勇、阿布都克比尔·艾萨、朱运启、彭名安、吕大文、吐尔逊·吾拉音、买买提明·吐如甫、郭新建为该联合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五、核准该联合社业务范围为: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该联合社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该联合社自文到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新疆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略)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